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0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建言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1047.02.18晚間10時50分許後之某時許」應更正為「104.02.18晚間10時50分許後之某時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 之犯罪日期所載內容顯係誤寫,有前開裁定書影本附卷足憑,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