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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高郁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09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建言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1047.02.18晚間10時50分許後之某時許」應更正為「104.02.18晚間10時50分許後之某時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 之犯罪日期所載內容顯係誤寫,有前開裁定書影本附卷足憑,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0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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