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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黃英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昱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昱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昱麟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2所示犯罪日期,以及編號1 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確係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是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                    │
│ 宣    告    刑 │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 │新臺幣8萬元,如易服 │                    │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勞役,以新臺幣1, 000│                    │
│                │000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間某日起至105年7│105年11月間某日起至 │                    │
│                │月5日下午2時25分許止│106年2月23日下午6時 │                    │
│                │(聲請書誤載為97年間│40分許止(聲請書誤載│                    │
│                │某日)              │為105年11月間)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                    │
│ 年  度  案  號 │105年度偵字第2530號 │106年度偵字第886號  │                    │
│                │                    │                    │                    │
├───┬────┼──────────┼──────────┼──────────┤
│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原訴字第84號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6年05月25日   │   106年11月24日    │                    │
├───┼────┼──────────┼──────────┼──────────┤
│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原訴字第84號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                    │
│      ├────┼──────────┼──────────┼──────────┤
│判  決│判    決│   106年09月18日    │   106年12月27日    │                    │
│      │確定日期│(聲請書誤載為106年 │                    │                    │
│      │        │10月18日)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        否          │        否          │                    │
│ 科 罰 金 之 罪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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