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進峯
上列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 239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受刑人出生日期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與卷內資料所示受刑人出生日期不符,惟經核對身分證統一編號一致,人別仍具同一性,此部分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