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陸怡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李翊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二宣告刑欄「有期徒刑3 月」

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 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39 條規定,裁定之更正準用上述規定。又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裁定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本院107 年度花原簡字第361 號判決,該判決宣告刑為「有期徒刑4 月」,經本院核對該判決影本無訛,足見原裁定有顯然之誤繕錯誤,然因此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是揆諸前開解釋意旨,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二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3 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 月」,方為正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2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