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英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英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6 月29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在監執行中,於108 年12月6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該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96年度台非字第194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①106 年度花簡字第4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②106年度花簡字第44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③106 年度花簡字第4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④107 年度簡字第10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①、②、③復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0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均已確定。受刑人於107 年1月18日入監,就①、②、③合併應執行之刑與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2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901 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48頁、第51-53 頁,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7 號卷第1-2 頁)。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