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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園舒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90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耿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455 號),嗣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易字第302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11時1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花蓮縣某處,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通知到場採集其尿液送驗,鑑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案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提起公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緩起訴受處分人藥物服用情形問卷、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 年4 月19日慈大藥字第108041916 號函暨檢附之檢驗總表等件附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認其係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採行觀察、勒戒以戒除其身癮之措施。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本法第20條第1 項及第23條第2 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時,不適用之。又附命緩起訴確定後,5 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者,因其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處遇,顯見再犯率甚高,原規劃之制度功能已無法發揮成效,自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或第24條第2 項規定之相同法理,逕行提起公訴,無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重為聲請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819 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該緩起訴處分於108 年3 月6 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8 年3 月6 日至109 年9 月5 日,並命被告至指定之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及定期接受採尿檢驗等事項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堪認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就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提起公訴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四、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及持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然仍未能杜絕毒品之誘惑並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又觸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未衷心悛悔;然觀被告此次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酌以其施用毒品犯行,本質上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家電維修、須扶養父母及給予妹妹生活費用、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戴瑞麒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園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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