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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柏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馬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馬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馬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12月7 日      │106 年12月6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                    │
│ 年  度  案  號 │6 年度毒偵字第1487號│7 年度偵字第621 號  │                    │
├───┬────┼──────────┼──────────┼──────────┤
│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花簡字第77號 │107年度花簡字第46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年02月02日    │   107年11月12日    │                    │
├───┼────┼──────────┼──────────┼──────────┤
│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花簡字第77號 │107年度花簡字第468號│                    │
│      ├────┼──────────┼──────────┼──────────┤
│判  決│判    決│   107年03月12日    │   107年12月0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        是          │        是          │                    │
│ 科 罰 金 之 罪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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