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淵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淵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淵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第14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0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