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2 分鐘讀完全文 7,3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高郁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0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仕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仕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而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663 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5 日;附表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花原簡字第171 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均經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109 年度聲字第663 號裁定卷宗無訛。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9 年3 月24日」;附表編號5 至編號6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花蓮地檢109 年度偵字第1984號」;編號1 至編號4 備註欄應更正為「編號1 至4 應執行拘役105 日」;編號5 至編號6 備註欄應更正為「編號5 至6 應執行拘役50日」,上開部分應予更正外,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05 日與50日之總和,且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6 款但書所定120 日之上限,爰依前揭見解,審酌受刑人各次犯行手段、間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程度,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拘役55日            │拘役10日            │拘役25日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9/03/24           │109/03/24           │109/04/11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382號            │第1382號            │第1644號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原易字第54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54號 │109年度花原簡字第122│
│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9/07/02      │     109/07/02      │     109/07/06      │
│      │        │                    │                    │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原易字第54號 │109年度原易字第54號 │109年度花原簡字第122│
│      │        │                    │                    │號                  │
│      ├────┼──────────┼──────────┼──────────┤
│判  決│判    決│     109/07/02      │     109/07/02      │     109/08/17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697號            │第1697號            │第1709號            │
│備           註 ├──────────┴──────────┴──────────┤
│                │編號1至4應執行拘役105日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拘役55日            │拘役35日            │拘役25日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9/06/30           │109/03/24           │109/03/24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花蓮地檢109年度速偵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 │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85號           │第1983、1984號      │第1983、1984號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花原簡字第172│109年度花原簡字第171│109年度花原簡字第171│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9/07/27      │     109/08/03      │     109/08/03      │
│      │        │                    │                    │                    │
├───┼────┼──────────┼──────────┼──────────┤
│      │法    院│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花蓮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花原簡字第172│109年度花原簡字第171│109年度花原簡字第171│
│      │        │號                  │號                  │號                  │
│      ├────┼──────────┼──────────┼──────────┤
│判  決│判    決│     109/09/04      │     109/09/14      │     109/09/1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字 │
│                │第1838號            │第1901號            │第1901號            │
│備           註 ├──────────┼──────────┴──────────┤
│                │編號1至4應執行拘役  │編號5至6應執行拘役50日                    │
│                │105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00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