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交易字第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許芳瑜粘柏富邱韻如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花交易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郭飛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撤緩偵字第8 號),本院認不宜逕為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花交簡字第2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郭飛峯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21時30分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在其友人位於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之住處飲用啤酒1 瓶,明知服用酒類後,即便經過休息,體內仍可能殘留酒精成分,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10)日7 時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於同日8 時48分許,在花蓮縣○○鄉○○村○○○000 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經警員發現被告身上散發酒氣,遂於同日8 時5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其再議期間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之處分,難認已經確定。檢察官如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之程序自係違背規定,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15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應受送達之人,若為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者,應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於應受送達之人收受,始稱適法。

三、經查:

㈠被告所犯公共危險犯行,業經聲請人於109 年6 月12日以109 年度速偵字第425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於109 年7 月1 日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782 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9 年7 月1 日起至110 年8 月31日止。嗣因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人乃於109 年11月26日以109 年度撤緩字第139 號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並於撤銷後,即以110 年度撤緩偵字第8 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確認無訛,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前揭109 年度撤緩字第139 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經向被告之住、居所地送達,並分別於109 年12月15日、16日為同居人所簽收,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參。然被告因另案已於109 年11月1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證,是被告於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其住所地前,已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之送達未囑託被告所在監所長官為之,顯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被告之法定再議期間亦無從起算,該撤銷緩起訴處分尚難認已確定,原緩起訴處分效力仍然存在,檢察官在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未確定前,逕對被告所涉同一犯罪事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浚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交易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