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蘇文輝
- 被告
- 鄭欣華
上列原告因被告本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5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於民國111年6月7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聲明及事實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為同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且依同法第505條規定,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三、本件被告刑事部分,經原審於民國111年5月19日以111年度花原簡字第5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後,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而於111年6月29日提起上訴,但原告於同年6月7日即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依上開但書規定,顯不合法,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主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