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許仕楓(主筆)黃鴻達簡廷涓

原告
蘇文輝
被告
鄭欣華

上列原告因被告本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5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於民國111年6月7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聲明及事實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為同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且依同法第505條規定,亦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三、本件被告刑事部分,經原審於民國111年5月19日以111年度花原簡字第5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後,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而於111年6月29日提起上訴,但原告於同年6月7日即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依上開但書規定,顯不合法,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主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