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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5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敬展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政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政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政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7月,在監執行中,於111年11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該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並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96年度台非字第194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9年7月29日以109年度聲字第543號裁定應執行期徒刑4年7月,業已確定。受刑人於109年7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839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敬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5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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