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柏恩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及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欄部分,分將「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06號」、「111年度花原簡字第8號」誤載為「110年度花簡字第106號」及「111年度花簡字第8號」,因上開記載顯為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部分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1 原裁定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案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106號 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06號 2 原裁定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案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106號 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06號 3 原裁定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8號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