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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明駿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柏恩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及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欄部分,分將「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06號」、「111年度花原簡字第8號」誤載為「110年度花簡字第106號」及「111年度花簡字第8號」,因上開記載顯為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明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更正部分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1 原裁定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案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106號 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06號   2 原裁定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案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106號 110年度花原簡字第106號 3 原裁定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案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8號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5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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