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玉原易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建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97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玉原簡字第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建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20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04、5770、8739、926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未能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10月20日18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富山一街附近公廁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被告於111年10月22日21時10分許,在桃園市龍潭區富山一街18巷口,因竊盜現行犯為警方逮捕,並當場查扣被告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2.091公克),復經警得其同意於112年10月23日00時30分許,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尿液編號:111F-400),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13年6月30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院卷第101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於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準此,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雖因前開原因為不受理之諭知,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桃檢卷第183頁),足認該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是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第二級毒品而難以析離,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實驗室分析編號 毛重(公克) 淨重(公克) 取樣(公克) 驗餘淨重(公克) 檢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外包裝袋1只) DAB3894 2.35 2.091 0.001 2.090 甲基安非他命 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