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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花簡字第五六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花簡字第五六二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所憑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一二九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抄附繕本)法院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  月 □□□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陳雅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花簡字第五六二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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