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二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二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號、一五一號),本院認為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安非他命參包(毛重貳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前科紀錄,其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於八十五年一月三日執行完畢,又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將甲○○送強制戒治,並於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花簡字第三六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嗣甲○○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某時止,連續在花蓮市○○○○街一○六號其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送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零時四十五分許,經警在花蓮市○○○路火車站前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三包(毛重二點一公克)。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移請及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告發請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經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認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慈濟醫學院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一份足參,復有警員報告一份及扣案安非他命三包(毛重二點一公克)可稽,此外,尚有花蓮地檢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五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八十八年度花簡字第三六九號刑事判決各一份可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將被告甲○○送強制戒治,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刑事判決書各一份可參,被告甲○○於五年內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已不適用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而應依法論科。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非法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非法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查:被告有前開事實欄所述論罪科刑情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有多次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前科紀錄(前開紀錄表一份參照)、已兩度送觀察勒戒,並曾受強制戒治之處分後,仍不知悔改而為本次犯行,顯見其並未徹底根絕施用毒品之惡習,再考量其施用毒品期間、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扣案安非他命三包(毛重二點一公克)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二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