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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碧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號

自訴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地、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自訴人所述前揭被告之犯罪事實,因被告係設於桃園縣境內,且遍觀自訴意旨無從認定被告犯罪地點在花蓮縣境,本件顯非本院管轄範圍。又自訴案件非經自訴人聲明,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之同時,毋庸諭知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綜上所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林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