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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3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93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欄內應增加「俞秀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3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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