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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332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736號、第2940號、第356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453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丙○○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剪刀壹把,沒收。

事實

一、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下列時間、地點,竊取下列財物:

(一)於民國94年7月14日上午8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街139號文昌帝君廟裡,徒手竊取甲○○所有放置於桌上之行動電話一支。

(二)於94年7月15日(起訴書誤載為5日)上午8時15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街139號邱美摯之住宅,利用大門未鎖之機會進入屋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邱美摯所有之零錢包1個(內有現金新台幣450元(起訴書誤載為280元)及印章1個)。

(三)於94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持自己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剪刀1把,在花蓮縣花蓮市○○路108號前,以剪刀插入機車電門而發動機車之方式,竊取乙○○所有車牌號碼REW—263號輕型機車1台。嗣因丙○○因施用毒品遭通緝,經警於同日在花蓮縣花蓮市○○○街附近緝獲以前開竊得之機車為交通工具之丙○○,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剪刀1把,另在丙○○身上搜獲上開竊得之行動電話1支及零錢包1個,始查悉上情。

(四)於94年12月15日凌晨4時25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街112 號附近,徒手竊取吳正勳所有之鋁條18支,經警於同日在花蓮縣花蓮市○○街8號附近發覺丙○○形跡可疑而盤查之,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吳正勳告訴及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移送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被告丙○○於前揭時間、地點竊取被害人甲○○等人財物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正勳、證人即被害人甲○○、邱美摯、乙○○於警詢中證述之遭竊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4紙、現場照片25幀附卷可查,且有剪刀1把扣案可稽,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足認為真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剪刀之刀柄為質地堅硬之鐵器,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堪認為兇器無訛。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竊盜罪(事實一、二、四部分)、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事實四部分)。被告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 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法定刑較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被告犯罪事實(四)之竊盜犯行,因與起訴有罪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按,被告不思循正當合法途徑賺取財富,侵害人民財產權益,並審酌其犯罪之手段、造成被害人之損失,以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扣案之剪刀1把,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竊盜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32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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