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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8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李豫雙俞秀美林韋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8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等罪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5月10日將其羈押,最後一次於94年12月5日裁定自94年12月10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延長其羈押期間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豫雙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林韋岑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8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