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4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陳雅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2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93年度花簡字第53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94年執聲乙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4日判決(93年度花簡字第539號),處有期徒刑 6月,緩刑 3年,並於93年12月30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之93年8月20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6月3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後(94年度易字第138號),業經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4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