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2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93年度花簡字第53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聲請案號:94年執聲乙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4日判決(93年度花簡字第539號),處有期徒刑 6月,緩刑 3年,並於93年12月30日確定。惟其於緩刑期前之93年8月20日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6月3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後(94年度易字第138號),業經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