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8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等罪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5月10日將其羈押,最後一次於94年12月5日裁定自94年12月10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延長其羈押期間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