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核退毒偵字第八五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九十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四四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九號移送併案審理,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七九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不知悔改,竟又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凌晨零時二十五分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在花蓮縣花蓮市某不詳姓名友人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中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同年八月十四日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其尿液檢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部分,業經本院花蓮簡易庭於九十四年四月七日以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五七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在案),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移送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對於在右述的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坦承不諱,且被告於前開時間,經採集其尿液送請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乙節,有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函暨檢驗總表各乙份附卷可證。是被告之自白應可認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海洛因係為供己施用,其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查,被告於九十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三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四四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九號移送併案審理,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花簡字第一七九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執行完畢出監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判決書在卷可參,是被告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前科,已如前述,其猶不知克制,故態復萌,再次施用毒品(其於上開時間經採集尿液檢驗結果亦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部分,業經本院花蓮簡易庭於九十四年四月七日以九十三年度花簡字第五七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在案,此有該判決書乙份在卷可按),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戒除不易,且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非難性較低,以及本次僅施用第一級毒品一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饒 金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八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