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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97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花簡字第97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花蓮簡易庭法 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97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