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蔡勝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08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
被告
乙○○

          (另案於泰源技訓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369、5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除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蔡勝雄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8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