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玉簡字第8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聰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玉簡字第89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3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欄第1行後段及第2行前段「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應更正為「本院93年玉簡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又第2行後段「94年7月3日」應更正為「94年8月31日」。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被告有如附件所載前科並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猶未悔改,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係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仍不知悔改,復犯竊盜罪,量刑不宜從輕,姑念其所竊財物無多,僅值區區 300元,且供自己飲用,損害輕微,及其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玉里簡易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法官 王聰明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玉簡字第89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