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14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花簡字第14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傷害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甫於民國93年 7月23日縮刑期滿,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