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簡字第97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花簡字第97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花蓮簡易庭法 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