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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續字第1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王聰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附民續字第1號

請 求 人

被告
乙○○
相對人
即原告
甲○○

上列請求人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0號和解,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繼續審判之請求駁回。

事實

ㄧ、按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規定: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此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7款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合先說明。又繼續審判,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再審之訴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規定。

二、次按請求繼續審判,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之和解及請求繼續審判之陳述,應於如何之程度內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等相關事項,民事訴訟法第 501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請求人及被告,對本院上開和解請求繼續審判,其狀載略以:本件交通事故責任誰屬,尚待裁判,且依鑑定結果,相對人係左轉彎車,應讓請求人之直行車先行,在交通事故責任誰屬?尚未獲得裁判,和解筆錄係無效,應予撤銷,待刑事判決確定後,再續刑訴訟云云。

四、查訴訟上之和解,乃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止息其爭執,同時又以終結訴訟之全部或ㄧ部為目的之契約。ㄧ面發生訴訟上之效果,同時又發生實體法上之效果,其性質為訴訟行文與私法行為併存。與本件刑事是否以裁判?判決結果如何?毫不相涉。殊難以交通事故責任誰屬,尚未獲得裁判或台灣省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意見(非鑑定結果),執為本件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而請求繼續審判之論據。此外請求人並未針對本件和解有如何之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於書狀因予以表明或陳述,且於如何程度內請求繼續審判,均付之厥如,故所為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式即有未備,應以裁定予以駁回。

五、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花蓮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王聰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續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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