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 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 1項、第42條第3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受刑人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 4 │├───────┼───────┼───────┼───────┼──────┤│罪名 │ 竊盜 │ 毒品 │ 槍砲 │ 妨害兵役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 │ │併科罰金新台幣│ ││ │ │ │2萬元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 │毒品危害防制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妨害兵役治罪││ │1項 │例第10條第2項 │制條例第13條第│條例10條第3 ││ │ │ │4項 │項 │├───────┼───────┼───────┼───────┼──────┤│犯罪日期 │95年1月25日 │93年1月25日採 │93年12月13日後│94年7月15日 ││ │ │尿前96小時內某│之某日起至94年│ ││ │ │時 │9月8日 │ │├───────┼───────┼───────┼───────┼──────┤│偵查機關 │花蓮地檢95年度│花蓮地檢95年度│花蓮地檢94年度│花蓮地檢95年││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702 號 │毒偵字第202 號│偵字第3288號 │度偵字第4613││ │ │ │ │號 │├─┬─────┼───────┼───────┼───────┼──────┤│最│法院 │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地方法院││後├─────┼───────┼───────┼───────┼──────┤│事│案號 │95年度花簡字第│95年度花簡字第│95年度訴字第 │95年度花簡字││ │ │271 號 │388 號 │387 號 │第930號 ││實├─────┼───────┼───────┼───────┼──────┤│審│判決日期 │95年4月12日 │95年5月19日 │95年10月12日 │95年12月15日│├─┼─────┼───────┼───────┼───────┼──────┤│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決├─────┼───────┼───────┼───────┼──────┤│ │確定日期 │95年4月27日 │95年6月16日 │95年11月3日 │95年12月11日│├─┴─────┼───────┼───────┼───────┼──────┤│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併科罰金新台幣│又15日 ││ │ │ │1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