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更正本院花蓮簡易庭95年度花簡字第915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被告甲○○○年籍之誤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花蓮簡易庭95年度花簡字第915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應更為「民國18年5月13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經查:本院花蓮簡易庭95年度花簡字第915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民國18年5 月23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顯係「民國18年5 月13日」及「Z000000000」之誤寫,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且此項誤寫因上開判決尚有記載被告之住所,不致誤認人別,自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正確內容予以更正。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