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