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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6號

其他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吳韻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更正本院花蓮簡易庭95年度花簡字第915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被告甲○○○年籍之誤寫,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花蓮簡易庭95年度花簡字第915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應更為「民國18年5月13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經查:本院花蓮簡易庭95年度花簡字第915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甲○○○之出生日期「民國18年5 月23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顯係「民國18年5 月13日」及「Z000000000」之誤寫,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且此項誤寫因上開判決尚有記載被告之住所,不致誤認人別,自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正確內容予以更正。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吳 韻 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6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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