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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護照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2月間至92年6月16日止因違反護照條例(護照條例第23條),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66號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30、249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8號程序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經核受刑人於前開判決確定後,經通緝後於96年8月8日自行歸案接受執行。聲請人聲請減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林 恒 祺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