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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健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 4月間某日起迄同年12月15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 356號(偵查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 159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諭沒收銷燬部分,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張 健 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