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 4月間某日起迄同年12月15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 356號(偵查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 159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諭沒收銷燬部分,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