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甲字第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經本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此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360 號、第525號、96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96年度花簡字第666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95 號刑事判決、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4 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