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798 號、97年度花簡字第897號、97年度花簡字第1026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