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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健河蕭一弘魏俊明

原告
私立文新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育達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丙○○因誹謗案件(97年度花易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 5月在案,而被告育達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丙○○之僱用人,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上列被告丙○○因誹謗案件(97年度花易字第8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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