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私立文新文理短期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 被告
- 丙○○
- 被告
- 育達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被告丙○○因誹謗案件(97年度花易字第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 5月在案,而被告育達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丙○○之僱用人,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