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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47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另案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8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94年7 月20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於96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在96年11月25日10時5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時之期間),在不詳處所,以將海洛因摻水注射身體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於96年11 月22日14時許,在花蓮縣花蓮市○○街福隆飯店2樓206室房間內,將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另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通緝,而為警於96年4月24日在上開飯店2 樓206室房間內緝獲,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調查、審理時坦承不諱,且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所採尿液送請慈濟大學檢驗結果,分別呈嗎啡(海洛因屬嗎啡類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偵辦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等在卷可證,是被告前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又被告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堪認被告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已甚明確,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核被告上開時、地分別非法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各1 次之行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處。又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互異,應予分論併罰。查被告有前揭有期徒刑前科並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並經觀察、勒戒之戒毒療程,猶未能戒除毒品之誘惑,同時沾染施用2 種毒品之惡習,戕害身心健康,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參諸其生活狀況、施用毒品之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怡仁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記載具體上訴理由並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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