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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健河蕭一弘魏俊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9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子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行,已據被害人指述在卷,並有扣案本票等物證在卷可查,被告所涉詐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曾因詐欺案件遭通緝始到案之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與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 款之情,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10月8 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 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