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9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9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子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行,已據被害人指述在卷,並有扣案本票等物證在卷可查,被告所涉詐欺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曾因詐欺案件遭通緝始到案之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與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 款之情,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10月8 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 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