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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528號、96年度易字第73號、95年度訴字第348號、96年度易字第364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