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之1號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529號、97年度簡字第67號、97年度易字第168號、第218號、第273號、第311號、第333號、第297號、第254號、第314號、第474號及97年度訴字第 196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茲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