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先後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170 號、98年度花簡字第376 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反面解釋,於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時,不得易科罰金,是本件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