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0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891 號、98年度花交簡字第17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