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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97年度花交簡字第336號、98年度花交簡字第 17號判決書各乙份,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1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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