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6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97年度花交簡字第336號、98年度花交簡字第 17號判決書各乙份,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