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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41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2年度訴字第188號、97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書、96年度上更㈠字第43 號撤回上訴聲請書、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判決書各 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併科罰金部分,依法應合併執行,無庸定執行刑,併予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1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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