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1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41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92年度訴字第188號、97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訴字第304號判決書、96年度上更㈠字第43 號撤回上訴聲請書、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判決書各 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併科罰金部分,依法應合併執行,無庸定執行刑,併予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