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56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 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花簡字第 752號、第753號、第91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