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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沈培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61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投刑簡字第21號及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72號、98年度花簡字第876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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