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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劉柏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42號、本院96年度花易緝字第2號、97 年度花簡字第399 號判決書各一件在卷足參。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柏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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