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42號、本院96年度花易緝字第2號、97 年度花簡字第399 號判決書各一件在卷足參。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