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4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立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立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立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判決先後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39號、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11號、98年度花簡字第772號、98年度花簡字第863號、98年度花簡字第1011 號刑事判決各1 份、受刑人林立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